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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音乐舞蹈学院音乐会(演出)活动管理细则

来源: 日期:2022-10-11 00:00浏览量:

筹划并实施好音乐会(演出)实践活动,是凝练学院办学特色、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音乐会(演出)活动的管理,切实提高演出质量和水平,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运行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一、演出活动的种类

1、学院音乐会

(一)声乐类:师生音乐会、个人独唱、重唱音乐会、合唱音乐会

(二)钢琴类:师生音乐会、个人钢琴独奏音乐会、自弹自唱音乐会

(三)器乐类:师生音乐会、器乐重奏音乐会、器乐独奏音乐会

(四)舞蹈类:舞蹈比赛、期末汇报演出

(五)师范生技能大赛

(六)本科毕业生汇报演出

2、学校下达的校内(校外)临时性文艺演出。

3、学生演出

(1)常规专业竞赛活动:大学生艺术展演,音乐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展示。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竞赛。

(3)学生个人参加校外专业赛事。

4、教师演出

(1)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竞赛。

(2)教师个人参加校外专业赛事。

(3)教师个人在校外举办音乐会。

5、学校下达的或学院组织的临时性文化服务活动。

二、演出活动的时间安排及任务分解

序号

演出名称

演出时间

演出地点

承办单位

1

音乐会

晚上

音乐厅

教研室

2

师范生技能大赛

每年5月

音乐厅

艺术实践教研室

3

本科毕业音乐会

每年6月

音乐厅/大学生活动中心

毕业班

4

青年教师技能展示音乐会

每年

音乐厅

音乐舞蹈学院

5

大学生艺术展演

每3年一次

校外

艺术实践教研室、教研室、艺术团

6

音乐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展示

每年一次

校内

艺术实践教研室

每2年一次

校外

7

省级以上专业竞赛

随机

校外

艺术实践中心

8

校内外临时性演出或文化服务活动

随机

随机

艺术实践中心

1、艺术实践教研室负责所有演出活动的统筹协调;3、未经学院批准,演出时间及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三、演出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常规演出活动

1、常规艺术实践活动、校内常规专业竞赛活动、常规专业考核活动必须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取消或不组队参加,考核的分数将计入该生过程性考核分数中。

2、校内常规专业竞赛活动需提前选拔参赛队伍或人员,拟定评分细则,要求现场评分、亮分、宣布比赛结果并颁奖。

3、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制定演出活动方案,拟定排练或训练计划,并负责审查节目的思想性和专业性,保证节目内容健康向上,确保演出质量和水平。

4、音乐舞蹈学院青年教师专业技能展示音乐会由45岁以下教师参加,由音乐舞蹈学院主办,艺术实践教研室承办。

(二)校外常规专业竞赛活动及各类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艺术实践教研室、各相关教研室要结合日常教学、学术科研、艺术实践、专业竞赛等活动及其成果,及时发现专业素养较高的好苗子,注重积累好素材、好创意、好作品,组织优质师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做好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音乐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展示等大型重要赛事的准备工作,做到早策划、早选拔、早训练,精益求精、争创一流,努力取得优异成绩。

(三)校内外临时性演出或文化服务活动

学院要依托研究基地,充分挖掘地方音乐、舞蹈文化元素,将晚会打造成形式稳定、特色明显、质量上乘、能代表学院教育教学成果的舞台节目。以随时满足高水平临时性演出或文化服务活动的任务。

(四)个人音乐会

1、鼓励教师和学生在校内举办个人音乐会,学院在已有条件下提供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的必要支持。

2、教师和学生在校内举办个人音乐会,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商议审批同意后方可。

3、学生举办个人音乐会,其指导教师应对其节目质量进行初审,并报本教研室论证复审通过后方可安排正式演出。

4、教师和学生在校内外举办个人音乐会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五)个人参加校外专业赛事

1、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官方或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专业赛事,如获得名次,学院为其报销差旅费,并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若属正常教学时间外出参赛,须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四、演出活动的场地设备使用及宣传

(一)常规艺术实践活动、常规专业竞赛活动、常规专业考核活动由艺术实践教研室统一协调落实。

(二)承办单位需教育引导演职人员爱护学院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学校、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

(三)承办单位负责制作活动现场条幅和节目单、海报、电子邀请函,演出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摄影、摄像,演出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宣传稿件,在学校、学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在学院音乐厅举办的各项双周音乐会及演出活动,演出过程中保持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

(二)演出现场不得开展与演出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学校、学院统一组织或承接的外出演出活动,应选择有运营资质公司的安全交通工具,并由校方或主办方为参演师生购买相应的安全保险。

(四)未经学院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承接任何演出活动,不得私自带领或指派学生参加校外赛事,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推荐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演出。如有发生,一经核实,给予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并扣发当年全部年终绩效,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任何演出活动,如有发生,一经核实,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当年的艺术实践考核作不及格处理。

六、其他

(一)本细则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从上级有关规定。

(二)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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