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1
景德镇学院音乐舞蹈学院本科教育实习管理规程
时间:2024-01-01
第一章教育实习的意义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音乐院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音乐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进行音乐教学技能训练、提高教育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我院教育实习管理、提高教育实习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位学生届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者,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二章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育实习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系(院、部)指导教师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教务处是教育实习工作的校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教育实习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教育实习计划的审核、教育实习工作的检查和总结。
第五条音乐舞蹈学院是教育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拟定、检查并落实本院、的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关心教育实习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教育实习实际情况和音乐学科专业特点,选择能满足完成教育实习条件的音乐教学单位,共同建立音乐教育实习基地。
第三章教育实习工作程序
第六条音乐教育实习工作程序:制定、审批教育实习计划——确定教育实习指导教师——组织落实教育实习单位——做好教育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教育实习的过程管理——教育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第七条 教育实习计划是根据我院音乐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教育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教育实习计划内容包括:教育实习目的和要求、教育实习时间、教育实习形式、教育实习内容、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等。
第八条 在制定教育实习计划时,应注意前后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同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教育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者,须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根据教育实习计划,组织和落实音乐教育中实习单位。分散教育实习对教育实习单位的基本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集中教育实习的教育实习单位选择原则为能基本满足教育实习计划的要求,教育实习单位重视教育实习工作,并在需要时能安排学生的食宿。
第十条 教育实习动员工作由我院分管教学的领导主持。通过动员,使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和教育实习学生了解教育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教育实习计划内容。教育实习动员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及有关保密教育。
第十一条教育实习结束后,组织参加教育实习的师生对教育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教育实习结束后两周内上交。
第四章教育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责任心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照《景德镇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教育实习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协调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以确保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师在指导教育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教育实习前应了解所指导的教育实习生的思想、学习情况,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有关安排。在教育实习过程中,应与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的教育实习手册,指导学生按时按质完成教育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听取并向我院反馈实习单位的意见,做好教育实习总结。
第五章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教育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成绩根据学生教育实习手册、教育实习总结报告、调查报告、教育实习过程性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方法为:院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教师一起负责初步评定,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最后审核。
第六章 教育实习生守则
第十九条在教育实习前按我院教育实习动员要求,做好教育实习的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到教育实习单位进行教育实习。
第二十条重视教育实习工作,尊重学院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虚心请教,努力完成教育实习听课、上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教育调查报告等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学院、教育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持有关证明向指导教师请假。请假时间超过全部教育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或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其教育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教育实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实习生守则,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教育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教育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教育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做好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是提高教育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我院应重视不断加强教育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为:符合专业特点,为学生就业提供便利;能满足完成教育实习任务的要求;就地就近,相对稳定,互惠互利;类型可以灵活多样。
第二十六条 教育实习基地申报程序为:院负责人在与教育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签定合作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教育实习经费的开支和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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