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音乐舞蹈学院艺术实践课程教学与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时间:2023-09-0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艺术实践课程的规范管理,提高艺术实践课程(活动)的教育教学效果,促进艺术实践成果的培育和展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艺术实践课程是指为了提高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的舞台艺术表演能力而开展的专业创作、排练(训练)、演出和竞赛等,是将课堂教学与舞台展示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教学方式,是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有效提高学生专业技能,而且在培养学生德艺双馨的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艺术实践课程要求达到以下培养目标:
(一)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掌握本专业舞台艺术表演的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节目创作、编排能力和较强的舞台艺术表演能力。
(二)全面了解舞台艺术表演的各种形式,熟练掌握舞台组织工作的基本流程和操作规范,具备举办文艺演出、音乐会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崇高的专业精神和艺术追求,具备舞台艺术表演所需要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课程实施细则
(一)成立景德镇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管乐团,瓷乐团
由个艺术团教师分管并进行常规训练。
(二)艺术实践课程教学方式:艺术团的常规排练与演出、各教研室组织的专场演出、教师指导排练节目(独“唱、奏、舞”节目)并参加我院组织的节目选拔、各级各类演出或比赛的针对性排练。
(三)以声乐、钢琴、器乐、舞蹈、理论教研室为基础,由艺术实践教研室组织,院领导审核,各教研室在每学期末对本教研室艺术实践活动进行分析、总
结,并提交新学期艺术实践活动方案。在各教研室活动的基础上,每学期学院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举办一场综合性艺术实践汇报演出。
三、课程形式与内容
(一)课程形式
艺术实践课程需根据节目、曲目、剧目的特点来采用相应的排练(训练)形式,时间安排以每周三下午集中排练(训练)为主,如确有需要,课程(活动)负责人可以另行增加排练(训练)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冲突时,需向学院提交申请)。
(二)课程(活动)内容
类目 | 艺术实践内容 | 考核要求 |
第一类 | 学院艺术实践团队(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管乐团、瓷乐团等)的训练和演出。 | 举办专场音乐会或参加综合性演出 |
第二类 | 为完成获批的学校或学院资助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学生进行的训练和演出(各年度资助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学院在当年度另行研究制定)。 | 根据学院审定的 申报书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
第三类 |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由学生(或班级、年级)申请、教师指导、教研室(中心)组织的声乐、钢琴、器乐、舞蹈等专场训练和演出。 | 举办专场音乐会或毕业音乐会 |
第四类 | 根据上级下达的演出任务,由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指导的排练和演出。 | 完成演出任务 |
第五类 | 因学院参加各级各类赛事需要,组织学生参与 的创作、排练或演出活动。 | 参加专业性比赛 |
四、课程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一)艺术实践课程,全院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项,具体课程(活动)选拔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双选,学院整体调剂相结合的选拔方式进行。
(二)艺术实践课程计划,由各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提交至艺术实践教研室。计划包括艺术实践课程内容、学生人数、时间及地点,要求艺术实践课程形式多样,鼓励创新。
(三)艺术实践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各类艺术实践课程在全院布,学生根据自己专业方向和特长选择本学期的艺术实践课程,课程管理办法参照学校教学管理条例。
五、课程考核与评分
(一)考核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艺术实践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艺术实践教研室主任,各相关教研室主任以及各实践团队(项目)指导教师、教师代表构成。
(二)考核方式
采取过程考核(日常排练或训练、演出等)与舞台呈现考核(各类演出、巡演、音乐会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学生考核及学分评定
1、每位学生在校期间艺术实践学分总分为 10分(平均每学期2 分),毕业前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学期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可以取得该学期的学分。
2、计分细则:
(1)考核成绩总分为 100 分,由平时成绩和展示成绩组成(各占 50%),采取五级计分制,即 90 分-100 分为优秀、80 分-89 分为良好、70 分-79 分为中等、60 分-69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每出现一次在其考核成绩总分中相应进行加、减分:
①参加学院、学校艺术实践活动,无故缺席的扣 3 分,迟到早退的扣 2 分,请假、消极参加的扣 1 分。
②参加校外或省级以上艺术实践活动,无故缺席的扣 6 分,迟到早退扣的 4 分,请假、消极参加的扣 2 分。
③参加演出活动按演出级别进行加分(院级加 3 分、校级(市厅级)加 5分、省部级加 10 分、国家级加 20 分)。
④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中,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班长、团支书以上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无故缺席的扣 10 分,迟到早退的扣 6 分,请假、消极参加的扣 3 分。
⑤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中,一学期无故缺席三次及以上者,直接认定该生本学期艺术实践成绩不合格。
⑥在各类艺术实践活动中,因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学院安排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0 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本学年艺术实践为不合格。
⑦参加了学院组织的校外志愿慰问演出,或参加了一周以上志愿者支教的,经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每次加 10 分。
⑧参加省级以上艺术类竞赛获三等奖以上,或参加了一个月以上志愿者支教的,加 20 分;参加了一学期以上志愿者支教的,可视为获得本学期艺术实践学分。
3、因故未入选实践团队的学生,一学期中可向学院提交一次有本人约请的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舞台展示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并考核合格者,可视为获得本学期艺术实践基准学分(60 分)。
4、统分:
各实践团队指导教师按以上考核办法及计分细则,每学期末根据学生现实表现、考勤情况等给出学生得分,填写好艺术实践统计表,交由艺术实践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后,再由艺术实践教研室将学生得分转换成五级制,统一登入教务系统。
(四)教师考核及工作量核算
艺术实践团队,指导教师须在学期初向艺术实践教研室提交“艺术实践排练课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并报教学教研科备案;学院教学督导组协同艺术实践教研室按课表安排随机检查、听课,加强监督和指导;如因故需要调课、停课、补课,指导教师须按规定在艺术实践教研室办理调课、停课、补课手续。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艺术实践教研室牵头负责、各教研室(中心)、教学督导组配合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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