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1
《音乐舞蹈学院专业技能类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2-01
音乐舞蹈学院现有音乐学一个本科专业,专业技能类课程占比较大,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切实提高实践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专业技能类课程的考核,结合音乐舞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能力达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客观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音乐学专业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技能类课程的考核,特别是以现场面试为主要考核形式的课程。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教学科研科组织协调,安排落实。
第五条 教学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院长、副院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考试安排
第六条 依据学校教学日历安排,每学期的第十六周作为专业技能类课程的期末考试周。音乐教研室制定详细的考试安排表(包含考试科目、各年级或班级考试时间段、考评教师等),经教研室-教学科研科审核无误后,由教学秘书通知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和参与考评的教师。考评教师一经排定,不得变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专业技能类课程考核时学生的上场顺序,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依次出场,也可以以年级为单位,按照学生考前抽签顺序依次上场。教研室主任应在考试安排公告发出之前对接考试班级确定学生考试顺序。
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
专业技能类课程的考试方式以面试为主。其中以面试作为考试形式的科目主要有:《声乐基础》《声乐主修》《钢琴基础》《钢琴主修》《第二乐器》《形体训练》《中小学舞蹈编创》以及音乐学专业其它实训类课程。随堂考试的专业技能类课程经学院批准后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试命题(曲目、剧目或题目)
一、各专业实训类课程的考试曲目(剧目或题目)应以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考试曲目(剧目)应出自本学期教材内容,在考试前1-2周应确定具体的考试曲目(剧目或题目),在确定考试曲目(剧目或题目)时,任课教师应与学生进行充分讨论,帮助学生确定考试曲目(剧目或题目),确保考试曲目(剧目或题目)难度要符合各年级学生学习认知的规律。教研室主任应在考前对所在教研室开出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进行审核。
二、音乐学专业技能类课程考核曲目(剧目或题目)数量方面,声乐、钢琴、器乐学生要求演唱(奏)一首曲目,(声乐低年级学生上报两首曲目,考试当场考官抽取一首演唱,声乐主修学生上报三首曲目,考试当场考官抽取一首演唱);音乐学专业其它专业技术类课程考试题目内容及数量要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设定。音乐系各教研室主任在考前应当对考试曲目(题目)难易度、覆盖面和数量等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进行调整。
三、所有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原则上要设定不同学习阶段的评分区间,使得学生四年的专业成绩呈现整体逐渐上升结构。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条 学生课程打卡不及格,不得参加本学期本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生无故缺旷课时量超过该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学期本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至少1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学科研科批准后,方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却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均以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录;冒名替考的,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获成绩的取消成绩,并报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应严格按照考试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场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私自调换考试顺序。
第十一条 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时原则上要求本课程所有任课教师都要参与对学生的考评,不得无故缺席,随堂考试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教学周的最后一周进行。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随堂考试,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评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评委席,如需中场休息,需经教研室主任许可后集体离席休息。正常情况下,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六章成绩评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专业技能类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以面试为考试形式的课程需要评委现场打分,参与考评的教师数量达到5人及以上的,考生现场得分为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之后的取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某一门课程的考评教师数量达不到5人的,考生现场得分取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十四条 成绩核算与统计
一、教研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统分和监督教师。在制定考试安排时,需要明确考评教师、统分教师和现场监督教师姓名。以面试为考试形式的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结束后,由负责统分和负责监督的教师现场共同完成分数统计工作。负责统分监督的教师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如发现核算错误应及时纠正。
二、成绩核算和统计工作全部由教师完成,严禁安排学生参与成绩核算与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成绩核查和确认
期末考试成绩统计完毕后,需经全体统分教师和监督教师现场核实并签名确认。现场考试成绩确认无误后,由音乐教研室公示,并通告各相关班级。
第十六条 成绩登网与提交
一、经过确认无误的期末考试汇总成绩由各任课教师分别录入教务网登分系统。提交之前必须再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完全无误后再提交系统。成绩录入环节如果出现错误的,由登分教师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计算,教改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计算,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录入,系统会自动显示综合分数。学生平时成绩可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课堂表现等内容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给予其平时成绩。
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在教务系统导出课程成绩单,作为教学档案备查,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档案保管与查询
完成成绩汇总和确认后,所有成绩打分表和汇总表统一交学院教学科研科封存并进行台账式管理。如需调阅查看,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与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时签名后,在至少有3名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登网成绩复核
学生如果对已录入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申请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科长和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音乐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教学科研科科长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复核结果汇总后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暗示教师变更考生成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音乐舞蹈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各专业技能类课程。培养方案之外的相关专业技能类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音乐舞蹈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音乐舞蹈学院教学委员会集体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开始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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