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1
《音乐舞蹈学院音乐学专业理论类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2-10-11
音乐舞蹈学院理论类课程在音乐学专业中占比较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为切实提高理论类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理论类课程的考核,结合音乐舞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能力达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客观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音乐学专业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类课程的考核,并严格按照《景德镇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专业技能类课程考试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教学科研科组织协调,安排落实。
第五条 教学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院长、副院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期末复习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学期的最后1—2周。考试课程一般不得提前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该门课停课前最后一次课完成,考查课程的考核形式(面试、提交作品、提交论文、提交作业等)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是事先需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考场等,经教学科研科协调后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试卷制作应当按以下规定严格管理:
(一)规范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排版格式。
(二)教学科研科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期末考试命题等有关工作通知》下发到课程教师,课程教师根据《景德镇学院考试试卷模板》完成电子制卷,将试卷的(A、B卷)电子文档及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教务处审核。
(三)所制作的试卷应留有合理的答题空间、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并在纸质试卷上签字后,在考试前两周内印刷密封,由教学事务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在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袋。
(四)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变换试题内容或启用备用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教师评卷应以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为依据,统一评卷尺度,每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识。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工作,并按上课班级或行政班级将试卷装订存档,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六)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确因误评需更改的,由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完成检查和更正工作,按要求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授课教师用)》并附上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可,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到教务科更正原始成绩。
(七)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试卷、试卷分析、参考答案、考场登记表等由教学科研科登记归类装订封存,封存期限为学生学籍有效期之后2年。
第七条 考场按课程教学班考生单人单座的原则设置。
考场安排确定后,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与时间的,教学单位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应按规定安排监考:
(一)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须配备2名监考人员;60人以上的考场,须配备3名以上监考人员。
(二)教学事务办公室确定监考人员并明确监考任务。
(三)学院领导应巡查本单位的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九条 考试方式
理论类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主要采用笔试、面试、课程论文、提交作品或作业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分为闭卷、开卷形式, 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载,试卷考试除采用闭卷方式外,还可进行开卷方式,但开卷考试的课程门数不能超过当学期开考课程门数的1/3(专业必修课原则上不采用开卷考试),并应在考试安排表及试卷标题栏部分注明开卷或闭卷。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工作进行前三周内经所在教研室及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按规定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以笔试作为考核形式的科目主要有:《基本乐理》《艺术概论》《中国民族音乐》《外国音乐史及欣赏》《中国音乐史及欣赏》。
理论类考查课程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可采用面试、课程论文、提交作品或作业等不同方式进行。一律采用五级制记载,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考查课中以面试作为考核形式的科目主要有:《视唱练耳》《合唱与指挥》《中小学音乐教材分析与教学设计》《瓷乐艺术》《歌唱语言训练》等。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由不同教师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理论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由两位以上教师在不同班级所讲授的同一门理论课程,开课前由教研室组织研讨,原则上统一考核内容。其他单一班级所开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积极加强试卷库与试题库建设,逐步创造考教分离的条件。
笔试考试课程应同时制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符合格式的A、B两套试题。同时应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由所在单位留存并做好保密工作,考核结束后统一装订入试卷册备查)。题目类型一般包括客观和主观类型,题型常见有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单项、多项)、判断、改错、分析、简答、计算、证明、论述、综合分析(应用)、辨析、阅读理解、翻译、写作等,试卷题型原则上不少于5类,满分为100分。
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三周提交试题,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在考试前三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并在此工作日或之前将相关试卷制作材料交教务处。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旷课时量超过该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学期本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至少1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却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均以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录。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下列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10-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视为旷考,不得进入考场。
(二)必须携带有本人照片的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不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45分钟以后,可以交卷离场。
(四)将试卷带离考场者以违纪论处,视为旷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五)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六)不得自带纸张入场考试。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出考场。
(七)在考试时间终结前完成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八)考试时间终结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九)除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使用的书写文具、计算器、工具书、参考书以外,其它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应当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十)考生应当独立、认真、诚实地按规定完成答卷。
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景德镇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通报,成人学生的违纪事实及处理结果视情况通报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考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把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场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者自带草稿纸的。
(六)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考场内外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大声议论的。
(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第十四条 考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按考试要求允许使用的除外)参加考试或未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考试时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贿赂或者威胁教师要求提高分数或者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的。
(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十一)利用其他方式作弊并已构成作弊事实的。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相关处理按照《景德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熟悉考场情况。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清点考生人数、安排好考生座位,核查考生身份、检查考生带进考场的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完毕、桌面上下带字的物品和纸条是否清理干净、考生证件是否按规定放在桌面上、同时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秩序正常后分发试卷。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剩余时间。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终止时,学生应当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应当场点清考卷,在第一时间将试卷送交系教学秘书并及时转交评卷教师。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当核对考生姓名,发现考生证件姓名与试卷姓名不符或证件有疑问者,应当立即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学院和教务处。
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作为确认考生是否参加考试的依据,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登记表》按要求装订。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出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模糊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报告学院主考,由主考安排任课教师当众答复。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现象,应当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和制止;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扣留作弊物证,并由作弊学生在《考场登记表》签字确认,若作弊者拒绝签字,也可由两名知情者签名见证。
监考人员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当详细记载在《考场登记表》中,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材料交教务处考点值班室,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进行处理在下一场考试之前张贴违纪处理通报。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出现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接听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现象。
监考人员对学生考试作弊置之不理的或者纵容考生作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务处组织专门巡视组,对全校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将考场情况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成绩评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考试课程的成绩记载按《景德镇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的进行,根据课程特点变更考试成绩组成方式的应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集中改卷原则,各理论任课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整体安排,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科学、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成绩评定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试卷批阅时应用红笔明确标识各题的得分,并将得分汇总于该大题题头部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科应按学期完成班级学期成绩表、学生成绩表的登录工作,该成绩必须与原始成绩册成绩一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学院不对学生单独提供成绩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教学科研科管理,不得涂改、遗失。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学院办公室核查试卷。
试卷核查确因教师误判需更正成绩的,按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登录和试卷分析负责;教师行为办公室负责按要求装订试卷并保存;教务科对成绩登录系统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均不得应学生或其他人的要求随意更改成绩。
如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和学籍学历管理科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变更成绩,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理论课程笔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实施重修制度。考试性质分为缓考、补考、重修考试三种。
缓考:完成了2/3以上教学时数的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且按规定履行了缓考申请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学生,所有缓考课程的考核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并进行,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构成。
补考:考试课程总评成绩60以下。补考考试时间一般定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
重修考试: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因其它原因而被取消考试成绩的课程,当事者须随下一年级或其它班级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重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部分重修或完整重修进行。学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应在开学之初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报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与重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音乐舞蹈学院音乐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各理论类课程。培养方案之外的相关专业技能类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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