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1
音乐舞蹈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时间:2024-01-01
为认真做好我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景德镇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结合学院专业特色,现制定我院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优工作组及分工
组长:党总支书记、院长(全面负责评优工作);
副组长:副书记、副院长(在组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成员:学生科、教研科负责人;辅导员、学业导师以及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推荐、评选优秀毕业生);
评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科负责统筹。
二、评选条件与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具有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革命精神。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热爱实习工作岗位,听从实习单位或学院的工作安排,乐于助人,顾全大局;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实习任务,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努力学习和掌握教师工作技能,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因生理缺陷,经批准除外)。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学年均处在本班中等以上。
6.大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7.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8.无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诚信行为。
(二)满足下列其中两项获得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
1.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2.在校期间(不包含毕业学期)四年制本科生至少获得过 1 次一等或 3 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制专科生至少获得过 1 次一等或者 2 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至少获得 1 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其他类专项奖学金。
4.在校期间本科生获得过 2 次以上、专科生及专升本学生获得过 1 次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等校级以上荣誉表彰或奖励。
5.在校期间本科生获得过 2 次以上、专科生及专升本学生获得过 1 次以上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校级以上荣誉表彰或奖励。
6.在校期间参加重大演出、专业比赛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直接获得推荐资格
1.获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者。
2.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专业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3.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江西省“三支一扶(含支教)计划”、中共中央组织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程序
1.评选比例:毕业生总人数的20%。
2.评分标准:
(1)思想政治(30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
注重提高自身文明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热爱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志愿活动。(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4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四年每学年平均班级总排名在前5%,40分;平均班级总排名前5%——10%,38分;平均班级总排名前10%——20%,35分;平均班级总排名前20%——30%,30分;平均班级总排名前30%——40%,25分;平均班级总排名前40%——50%,20分。
(3)加分项(30分):
通过非竞赛途径、推荐评比所产生的各种奖励、奖助学金、个人荣誉((如每学年的优秀学生评选、各级学生组织内评优、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班级工作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等)。院级单个奖项1分,校级单个奖项2分,省部级单个奖项3分,国家级单个奖项4分;同类别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分。此项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分。
通过参加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荣获奖项,具体奖项认定由音乐舞蹈学院教研科负责,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分。
在校期间参加重大演出、专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表现认定需结合实际由音乐舞蹈学院教研科和学生科负责,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分。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十一月初进行预评,次年五月中下旬根据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及后期表现予以资格确认。
4.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评选办法,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讨论提名,在广泛征求辅导员、学业导师、实习指导老师和论文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初审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审核。
5.对经学校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学院组织填写《景德镇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备查。
四、表彰及其他
1.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发文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发证书。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3.省、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办法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景德镇学院音乐舞蹈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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